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申介机构条件
(1)貝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其鉴证结论不能被采信。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申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办事工作,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更多商标、专利、版权、高新认定、国际商标、专利问题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