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盖章手续?
答:公证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在我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我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申请公证,并办-理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使馆盖章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盖章。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根据本国的法律或规定要求中国外贸公司、出口企 业提供的涉外商业文件或单(如原产地证明书、商业INV、提单、装箱单、保险单、合同、营 业执照 等),需经中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办-理使馆盖章。根据广大外贸公司和企业的 申请,可以为他们代理申请涉外商业贸易文件或单证的使馆盖章业务。
使馆盖章的目的:
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 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书的时效性.
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因此,在申办国内使馆盖章前,请您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使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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